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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零部件及配件行业分析:我国木地板行业销售收入将接近1300亿元

2023年08月10日

  摩托车是一种简便、有效和灵活的交通工具。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摩托车在我国得到了飞速发展。与之相对应的是摩托车零部件及配件产业的兴盛与繁荣。 按照功能来分,摩托车零部件及配件可分为以下几大类型:摩托车发动机总成系统,摩托车传动机构、摩托车车体机构、摩托车电器系统等。其中摩托车发动机总成系统和电器系统集成是摩托车零部件及配件工业的高端产品,也是市场中利润最大的部分。

  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国把摩托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归入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国统局代码37)中的摩托车制造(C375),其统计4级码为C3752。

  (2)《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

  2009年6月11日,三部委(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出台了《汽车摩托车下乡细则》,《细则》指出,农民按规定直接购买摩托车,销售价格每辆5000元及以下的,补贴销售价格的13%;销售价格每辆5000元以上的,定额补贴650元。摩托车是指两轮或三轮摩托车,摩托车下乡政策的实施时间为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历时四年,比汽车下乡政策实施时间多出3年。

  方案规定: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对农民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

  对于车辆的限购数量,“方案”规定:每户农民限购两辆享受补贴的摩托车。对于补贴金额发放方式,"方案"规定: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消费者。购买摩托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销售发票,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补贴资金实行“乡级审核、乡级兑付”或“乡级审核、县级兑付”。乡镇财政部门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当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

  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批准《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Ⅲ阶段)》(GB14622-2007)、《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Ⅲ阶段)》(GB18176-2007)和《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20998-2007)等三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国三标准),并规定新排放标准的型式核准要求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按照新颁布的法规,自2008年7月1日起新定型车必须达到国三标准,并按国三标准批量生产,对所有制造、销售、登记注册的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也要限期完成达到国三排放的改造。但由于某些原因,环保部把两轮摩托车和两轮轻便摩托车大气污染物排放须符合国三标准的时间推迟到2010年7月1日。

  据杭州中经智盛市场研究有限公司发布的《2022-2026年摩托车零部件及配件行业现状调研与发展前景研究报告》显示:2009年7月,环保部官方网站发布公告: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根据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和摩托车行业的发展状况,经商有关部门,环保部决定对国三标准的实施方案进行调整。

   公告称,在全国范围内,所有制造、销售、注册登记的两轮摩托车和两轮轻便摩托车自2010年7月1日起,三轮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自2011年7月1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须符合国三标准要求,同时停止制造、销售、注册登记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相应类型的车辆。国三标准型式核准要求的实施时间不变。

   综合来看,目前国内制造和销售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执行的是国二排放标准。但从2010年7月1日起,摩托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三标准要求,同时停止制造、销售、注册登记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相应类型的车辆。新标准的实施,带来的不仅是企业成本的增加,更重要是技术上的革新,摩托车行业将面临一次大洗牌,本土品牌将受到严重冲击。由于日系摩托在技术、成本控制方面都优于本土品牌,他们将可能成为这次大洗牌中的优胜者。摩托车新标准的实施对其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企业的技术提出新的挑战与机遇。

   2010年1月1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关于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称,为实施电动摩托车相关国家标准,规范电动摩托车生产,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工信部决定对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实施准入管理。

   通知指出,拟新建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摩托车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并依据有关管理规定,具备相关准入条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经考核合格、批准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后,方可生产电动摩托车。

   摩托车生产企业拟生产电动摩托车的,应当依据《电动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现场考核补充规定》的要求,完善相关准入条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经考核合格批准后,方可生产电动摩托车。

   通知还要求,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应按照《公告》批准的参数生产电动摩托车产品,并在驱动电机壳体上打刻电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企业应按合格证管理有关规定配发《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并及时向合格证数据管理中心上传合格证信息,应当在《公告》有效期内完成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签发、销售。《公告》内企业不得将生产资格转让给《公告》外企业生产电动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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